香港招聘外勞工作是設有期限的。在現時有關香港外勞計劃及簽證指引方面,外勞在港逗留工作的時間最多為24個月或之前已簽訂的合約期(以較短的一項為準),那即最多只為兩年。因此,當僱主招請外勞後,當合約期滿(又或已過兩年),就要重新為這外勞申辦工作簽證及之後簽訂新的僱傭合約。當之前的僱傭合約已屆滿,他們是需要先返回原居地。但若有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,該名外勞可在港逗留最多兩星期。僱主於重新申報該名外勞期間,可直接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。有關細節,會因所定合約內容的不同(例如時長之差異),在申辦安排方面或會有分別,所以僱主如對合約以至外勞代辦等有甚麼疑問,可聯絡我們的外勞顧問查詢。